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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生
非本地生
報名日期: | 2024年12月6日-2025年3月30日 |
面試: | 待定 |
放榜: | 待定 |
課程名稱: |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2024年5月2日出版的第18期第II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修讀年期: | 2年 (上限4年) |
學分要求: | 30學分 |
授課語言: | 中文、英文 |
授課時間: | 全日制(夜間) *一般安排於星期一至五(兩至三個晚上)/星期六授課 |
頒發學位: |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 |
學費 (澳門居民適用)
課程 | 正常修讀年期 | 澳門特區政府及鏡湖慈善會資助後 | |||
第一期學費 | 第二期學費 | 第三期學費 | 課程總學費 | ||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MAG) |
二年制 | 澳門元 40,000 | 澳門元 34,000 | 澳門元 34,000 | 澳門元 108,000 |
1. | 新入學及復學學生須按上述金額繳交就讀課程學費。 |
2. | 上述為正常修讀課程的總學費,學生如獲得學分豁免或於正常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課程的總學費。 |
3. | 學士學位課程總學費分八期繳交,第一期於錄取註冊前繳交,其後每期學費分別在每學期開課前繳交,繳交日期以學院交學費通知為準。 |
4. | 碩士學位課程總學費分三期繳交,第一期於錄取註冊前繳交,其後兩期學費分別在二、三學期開課前繳交,繳交日期以學院交學費通知為準。 |
5. | 博士學位課程總學費分四期繳交,第一期於錄取註冊前繳交,第二期於第二學期開學前繳交,其後兩期學費分別在第二、第三學年開學前繳交,繳交日期以學院交學費通知為準。 |
6. | 以上學費不包括書本、制服及運動服、境外臨床學習/臨床實習和交流的交通、住宿及相關生活費用,以及最新學年學生各項收費項目等,學生須自行承擔。 |
7. | 學生在正常修讀年期內超額修讀科目、重修、旁聽等或未能於正常修讀年期內修畢課程,須額外繳交相關學費及費用(具體以最新學年學生各項收費表為準)。 |
保證金
重要事項
1. | 學生須接受上述學費表所有條款,於學院規定的期限內繳交學費及各項費用,如有特殊情況需於繳費期限屆滿後繳費,請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申請,逾期繳交費用須繳付行政費用。學院擁有根據本身規章對逾期繳費的學生作最終處理權利。 |
2. | 澳門居民是指持澳門居民身份證者。 |
3. | 任何銀行手續費均由學生支付。以外幣或電匯等方式繳交學費或費用,因兌換差異引致學院實際收到的金額少於應繳交金額,學生須補回差額。 |
4. |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恕不退還、轉讓或保留(保證金除外)。 |
5. |
下列特殊情況,可申請退費: 1. 未入學的錄取生不符合報讀課程的入讀資格或非澳門居民學生不能如期辦理學生簽證; 2. 發生不可抗力原因(如健康問題) 申請者需以書面形式,並於規定期限內連同有關證明正本向學院提出申請(未入學的錄取生最遲於開課後十個工作天內,在讀學生須於每學期開課前),逾期申請概不受理。獲批准後,已繳交費用在扣除相關行政費用後餘款退回給學生。 |
6. | 學費及相關費用的調整,按學院最新公佈為準。 |
7. | 有關費用之一切糾紛,本學院擁有最終仲裁權利。 |
2024年12月1日生效
報名日期: | 2024年12月6日-2025年3月30日 |
面試: | 待定 |
放榜: | 待定 |
課程名稱: |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2024年5月2日出版的第18期第II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修讀年期: | 2年 (上限4年) |
學分要求: | 30學分 |
授課語言: | 中文、英文 |
授課時間: | 全日制(夜間) *一般安排於星期一至五(兩至三個晚上)/星期六授課 |
頒發學位: |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 |
學費 (非澳門居民適用—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及其他境外學生)
課程 | 正常修讀年期 | 鏡湖慈善會資助後 | |||
第一期學費 | 第二期學費 | 第三期學費 | 課程總學費 | ||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MAG) |
二年制 | 澳門元 50,000 | 澳門元 43,000 | 澳門元 43,000 | 澳門元 136,000 |
1. | 新入學及復學學生須按上述金額繳交就讀課程學費。 |
2. | 上述為正常修讀課程的總學費,學生如獲得學分豁免或於正常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課程的總學費。 |
3. | 學士學位課程總學費分八期繳交,第一期於錄取註冊前繳交,其後每期學費分別在每學期開課前繳交,繳交日期以學院交學費通知為準。 |
4. | 碩士學位課程總學費分三期繳交,第一期於錄取註冊前繳交,其後兩期學費分別在二、三學期開課前繳交,繳交日期以學院交學費通知為準。 |
5. | 博士學位課程總學費分四期繳交,第一期於錄取註冊前繳交,第二期於第二學期開學前繳交,其後兩期學費分別在第二、第三學年開學前繳交,繳交日期以學院交學費通知為準。 |
6. | 以上學費不包括書本、制服及運動服、境外臨床學習/臨床實習和交流的交通、住宿及相關生活費用,以及最新學年學生各項收費項目等,學生須自行承擔。 |
7. | 學生在正常修讀年期內超額修讀科目、重修、旁聽等或未能於正常修讀年期內修畢課程,須額外繳交相關學費及費用(具體以最新學年學生各項收費表為準)。 |
留位費
保證金
重要事項
1. | 學生須接受上述學費表所有條款,於學院規定的期限內繳交學費及各項費用,如有特殊情況需於繳費期限屆滿後繳費,請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申請,逾期繳交費用須繳付行政費用。學院擁有根據本身規章對逾期繳費的學生作最終處理權利。 |
2. | 任何銀行手續費均由學生支付。以外幣或電匯等方式繳交學費或費用,因兌換差異引致學院實際收到的金額少於應繳交金額,學生須補回差額。 |
3. | 所有費用一經繳交,恕不退還、轉讓或保留(保證金除外)。 |
4. |
下列特殊情況,可申請退費: 1. 未入學的錄取生不符合報讀課程的入讀資格或非澳門居民學生不能如期辦理學生簽證; 2. 發生不可抗力原因(如健康問題) 申請者需以書面形式,並於規定期限內連同有關證明正本向學院提出申請(未入學的錄取生最遲於開課後十個工作天內,在讀學生須於每學期開課前),逾期申請概不受理。獲批准後,已繳交費用在扣除相關行政費用後餘款退回給學生。 |
5. | 學費及相關費用的調整,按學院最新公佈為準。 |
6. | 有關費用之一切糾紛,本學院擁有最終仲裁權利。 |
2024年12月1日生效
學生宿舍費
住宿費
全學年(共10個月)住宿費:澳門元 20,000 (一次性繳交)
按金
學生首次入住宿舍須繳付相當於一個月住宿費之按金。
備註
1. 新生入宿需要自備床上用品,包括棉被、冷氣被芯、枕頭、床單、被套、枕袋等。
2. 住宿生須共同分擔所居住單位電費。
3. 所有公用物品如有遺失或損毁,住宿生須自付有關罰款,學院有權在按金中扣減該金額。
重要事項
1. 宿舍房間是由本學院校園管理暨發展部統一安排及分配。
2. 凡已確認入住學生宿舍之學生,必須接受並遵守本宿舍收費表所有條款。
3. 已繳交之各項費用,無論任何原因概不獲退還或轉讓。
4. 任何銀行手續費由學生支付。
5. 宿費每年或作調整,按本學院最新公佈為準。
6. 有關宿費之一切糾紛,本學院擁有最後仲裁權利。
2024年12月1日生效